1、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都是要约不得更改的实质性内容。
2、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要约的性质,是一种与承诺结合后成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3、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变更,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的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合同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