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行房屋交易时,缴纳契税有时间限制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申请缴纳契税。
2、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3、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