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具有投资、经营性质的财产,在现代社会的家庭中,所占比例已经越来越大,如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对这些投资性财产夫妻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2.首先是离婚时争议的这些财产必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其次是夫妻双方应当尽量协商解决,对双方分歧较大、协商不成时,人民才依法进行判决
4.最后也是最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者股份,人民不予进行分割处理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因此,如果夫妻共有财产中的股份,属于此条规定的情形,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人民不予处理但是待符合转让条件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基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离婚时没有涉及的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才会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