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
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2、第二条“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因此,依据上述规定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是指“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增加部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原适用万分之五的印花税税率,2018年5月1日起,可享受减半征收印花税的优惠,即实际税负为万分之二点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