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罪犯交付执行前,由审判的人民法院决定。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或收到犯罪嫌疑人(罪犯)及其亲属要求监外执行申请书的,应该做出审查,满足条件的,可以在依法判决时直接做出监外执行的决定,准许罪犯监外执行。
2、罪犯已经交付执行刑罚的,可以根据以下情况,确定暂予执行决定机关:
(1)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2)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处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3)批准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