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需符合以下条件
《最高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
二:清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
按照民法典规定承包人行使用优先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即工程按期完工,质量合格,已经通过竣工验收;
2: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催告仍不支付。
3:必须在工程竣工之日或者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