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2、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即于犯罪行为所触犯之各罪中,从一重罪处罚,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例,是十分合理的。之所以“合理”,是因为采用这种处罚原则符合想象竞合犯本身既区别于一罪,又区别于数罪的独特本质这个内在之“理”。
3、首先,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却侵犯了数个客体,因而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单纯一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所承担的刑罚也应当较单纯一罪为重。在从一重罪的原则之下,犯罪所应承担的刑罚较单纯一罪为重,体现在无论犯罪人主观意图指向何结果,均必须承受基于该罪过所实施行为而导致较严重后果的惩罚,其最终处罚之罪可能与其主观意图不同,可见其重。
4、其次,同理,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其危害性较实施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实质数罪为轻,故其所受刑罚应较实质数罪为轻。而在从一重罪的原则之下,无论犯罪人的行为触犯几个罪名,最终对其只按一罪处罚,可见其轻。
5、因此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能够达到对想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的合理评价,刑罚轻重控制适度,于理论及实践均有不菲的价值,应当予以肯定并坚持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