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的审判方式有两种,即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
其中,首次全面规定了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具 体包括四种,即一是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 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这一类需要注意 “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这一限定。二是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 件。三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是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这一 类属于兜底条款,可以从不开庭能否査清事实、能否正确适用法律等方 面进行综合判断;也可以根据合议庭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 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情况来确定,如果合议庭发现相关案件 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发生变化,就需要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