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罪刑法定原则
(1)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既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又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
2、 无罪推定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意味着任何人在被法院宣告有罪前都是无罪的,法院是行为人构成犯罪与否的唯一法定裁判者。
3、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4、 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