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行离婚登记。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通过诉讼离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对财产分割等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申请宣告婚姻为无效婚姻。
下列情形的的为无效婚姻:(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4、申请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