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筹备阶段签订合同行为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1]的效力与责任分析 对于发起人、董事、经理等人以自己名义在公司筹建阶段订立的合同,各国法上均无规定和探讨。
2、但从合同法原理看,当合同主体(发起人、董事、经理等筹建行为人)资格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时,合同自然有效,公司筹建行为人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对合同负责。且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公司成立后也并不当然受合同拘束并对合同负责,即便公司成立后默示接受发起人合同行为为公司带来的利益,或者明确与合同对方签订了一个新的内容相同的合同,发起人也并不能因此免除其自己的合同责任,除非有证据表明公司与合同对方之间已有对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予以概括转移的合意。
3、因此,就发起人法律地位问题,持无因管理说、设立中公司机关说和当然继承说以主张公司成立后自然继受发起人行为权利义务的看法是不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