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我现在酷奇单车,他一直没有给我退押金,想咨询一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哪些?

帮助10人 940浏览 匿名 2017-10-03 河北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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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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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让人高兴,但消费者也不能把这个规定扩大化,因为它仍然是有条件的。南都漫画:张建辉
    今年的3·15还没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却早就定了要在3月15日正式施行。这次修订的细则中,对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在部门规章层面给予保障。对不少热衷网购的消费者来说,“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让网购少了后顾之忧。从此那些“色差不算质量问题”、“挑剔追求完美的请绕行”等免责条例,实则是霸王条款高高挂起的店铺没了逃避责任的余地。但是消费者也不能把这个规定随意扩大,虽然“无理由退货”这一点是要求了,但是它是有条件的。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是什么是“完好”呢?吊牌拆了算不算完好?包装盒丢了算不算完好?看了几个专家的解读,也都莫衷一是,有的认为商品本身完好即可,有的觉得不影响二次销售即可。但如果以此为界定卖家说你穿我家衣服的时候沾上香水味了,我没办法再卖了,这也算不完好吧。既然在规定上有空当,那么商家在退换货规则上就要多加注明,而消费者也最好在购买前多问、多看,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而真正达成退货协议之后,消费者更要在包装上特别小心。因为如果在运输过程中损坏了,也算不完好了啊。当然商家则可能要在防伪上更下功夫。如果卖出去一件真货,退回来的却是一件假货,这不就亏大了么?
    但是这个七天又怎么界定呢?“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是以物流系统显示的签收日期为准,还是以消费者实际拿到的时间为准?问了几个淘宝卖家,他们都说目前淘宝店铺大多以物流系统的签收日期为准。现在不少人不在家,就让保安、家人代签,等到自己看到商品的时候,可能退货期限已经过了。对于这种情况一般商家是不负责的,但是有些店家为了好评和留住客人,也会酌情宽限一些时日。不过对于消费者来说,以后在买东西前最好先盘算一下自己最近是否出差。
    虽然大部分产品可退,但是四种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除了这四类商品之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最后这一条说得笼统,其实仔细想想,的确有很多产品在无理由退货上有难度。比如黄金饰品,价格一天一变,网购不是即时行为,中间连买带退可能要两周时间,退货要退哪天的金价?还有内衣,退回来不可能不影响二次销售,而消费者如果看到一家内衣店能无理由退货,应该也不太敢买吧。还有奢侈品,如果有一点点磨损,估计店家也承担不起。所以说无理由退货,在网购上还有一些路要走呢。
    全文
    11 2017-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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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 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经营者未按照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
    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
    (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一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前款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同时废止。
    全文
    14 2017-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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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全文
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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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通州区找职务侵占罪律师费用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根据各个司法阶段,我们采用不同的收费方式来确定收费标准:在侦查阶段,每项事务的收费标准为2000至10000元;在审查起诉阶段,各项事务收费标准为2000至10000元不等;而在一审环节,各类事务的收费标准则设定在4000至30000元之间。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收费标准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下调。
2、对于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等特殊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我们将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律师服务费用。如果同一律师事务所需要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那么从第二阶段开始,我们会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此外,若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我们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用。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到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时,我们会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进行计件收费。
3、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如果他们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若数额巨大者,则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可能被并处没收财产的严厉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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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解读?
作为消费者,不得不解读一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我购买了这个商品我就是消费者,你把这个商品出售给我,那你就是经营者,而问题的关键就是“商品质量”。按照本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制定法律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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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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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什么?
第一条 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共二十二条 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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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向昭源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故意伤害罪的裁量标准如下:
1.若犯罪者被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般的判罚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管制之间;
2.若是故意伤害导致受害者受伤程度达到重伤级别,那么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受害者死亡,或者使用了极其残忍的手段使受害者重伤并留下永久性残疾,那么罪犯将会受到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严厉惩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将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犯罪者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导致受害者重伤,那么其将面临三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而如果犯罪者的行为导致受害者死亡,或者使用了极其残忍的手段使受害者重伤并留下永久性残疾,那么其将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严厉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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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如何处罚?
侵害消费者权益是一种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涉嫌犯罪的将被移送至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按照法律规定对该经营者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且记入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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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利用信用卡消费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采用伪造、骗取或者盗窃等手段获取信用卡并进行诈骗活动,其所涉金额需要达到人民币5000元以上;
2.恶意透支信用卡资金,且金额需在人民币50,000元以上;
3.但若在公共审判之前,所有款项已悉数归还或存在其他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考虑不予起诉。
然而,对于曾因信用卡诈骗行为而遭受过两次以上惩罚者,则不在此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
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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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有哪些责任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两方面的,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但是,针对不同的主体,消费者可以追究的责任不同。例如对于商品的销售者,那么就只有违约责任。要是生产者的话,则可以多半追究的是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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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拒不返还盗窃物算侵占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拒绝偿还被盗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涉及到侵占罪的认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严格规定,若某人违反法律法规地私自占据、管理和处分他人委托其保管的贵重财物,达到一定数额并且在被要求归还时仍拒绝执行,那么这种行为便可能被判定为侵占罪。举例来说,倘若某位人士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接管并占用他人的财产,且在被要求归还时予以拒绝,那么这种行为便有可能被视为侵占罪。
然而,针对被盗财物的特殊情况,如果盗窃者在实施盗窃后,将所盗财物交由他人进行保管,而这位保管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接管并占用这些财物,且在被要求归还时予以拒绝,那么这种行为也可能会被判定为侵占罪。这是因为,尽管这些财物最初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但是一旦它们被合法的保管者所持有,那么保管者就必须承担起妥善保管这些财物的义务。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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