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离婚协议无效。离婚协议的目的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协议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夫妻双方在诉讼离婚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对双方在离婚之后财产的处理,那么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之前,该协议将不能生效,对双方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自然而然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是,该协议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可作为财产处理的参考。
2.对于“婚内借贷”,首先要看是否实际发生了借款的事实,如仅书写了借条而无实际借款行为,则借款关系不存在,此种借条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二,看一方所借的款项来源。如果所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用于家庭共同开支,那么该借条虽然缔结了一个形式上的合同,但是标的物为夫妻共同所有,该合同不具备可履行的基础和可能性,则夫妻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如果所借款项来源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且用于借款人一方的个人事务,则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应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