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先股
私募投资的股权成为企业的优先股,其优先性主要体现为优先清算、优先分红和优先退出。很多私募投资协议中都把优先清算权单独列出来,通常是1倍,有的甚至是2倍以上的优先清算权。
多数企业是完成两轮私募以后上市的,为了区分不同轮次的优先股,首轮私募就命名为A系列优先股,次轮私募就命名为B系列优先股,并依此类推。在国内架构的私募交易中,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设计“同股不同权”的优先股。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循“同股同权”,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所以优先股的使用仅限于企业股改(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以前。
2、对赌条款
又叫估值调整机制,是基于双方对企业估值的不完全统一,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最常见的是业绩对赌,比如赌营业额、净利润、销售量和用户增长量等。之前蒙牛与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的私募投资协议中约定,2004-2006年,如果蒙牛复合年增长率低于50%,即2006年营业收入低于120亿元,蒙牛管理层要向3家国际投资机构支付最多不超过7830万股蒙牛股票或支付等值现金;反之,3家国际投资机构要向蒙牛管理团队支付同等股份。后来蒙牛管理层赢得了对赌,而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通过蒙牛在香港上市,套利约10亿港币,从蒙牛退出。
此外,在新三板项目投资中,还有对企业挂牌时间、挂牌后企业市值等方面的对赌。
3、反稀释条款
正常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后续轮次的投资价格比之前轮次的投资价格高,这样前期投资人的投资增值了,就不会导致反稀释。当后期投资的交易价格反而比前期投资低,造成投资人的账面投资价值损失,就需要触发反稀释措施。国内常用的反稀释条款是“全棘轮”,就是由企业家买单,免费赠送股份给前期的投资者,以拉平两轮投资人之间的价格落差。
4、创始人股权兑现条款
这是对被投资企业创始人团队的一种服务锁定。例如天使湾创投公布的投资合同中约定:“自新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创始人团队成员承诺为XX公司至少服务4年,为公司全职工作满一年后将实际拥有各自所占股份的25%,剩余75%的各自股份将在此后三年按36个月等额分期获得。公司创始人团队成员在公司工作未满一年而离开的,将不被授予其任何股份。”此外,创始人团队成员主动从公司离职、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因重大过失而被解职的,该成员“应以总价1元人民币的价格或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将其未确认获得的股权转让给公司最大股东代持(不含该成员),全部用于公司员工持股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