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敏车有意遮挡机敏车号牌的,一次性记12分,处200元以下罚金。
2、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敏车未悬挂机敏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敏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能够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限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敏车。有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限定安装机敏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限定予以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敏车行驶人违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限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金。本法另有限定的,依照限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