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的情形有:
(1)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收养人一方不同意;
(2)无行为能力的收养人生父母一方不同意;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一方患病,不能自理;
(4)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经济生活;
(5)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收养人父母死亡,无其他监护人。
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