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在《政府采购法》、《投标担保的法律性质》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只是在财政部2003年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七部委局联合颁布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七部委30号令)中作了简要规定。履约保证金在《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18号令中均未规定,但在《招标投标法》和七部委30号令等行政规章中有所体现。可见,无论是投标保证金还是履约保证金,在我国政府采购的根本法《政府采购法》中均没有直接规定,但实践中尤其是招标采购实践中,采购人或招标人、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却是比较普遍的现象。由于法律规定比较笼统,相关行政规章位阶又较低,导致对政府采购保证金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不少争议。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问题,由于涉及到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民法基本原理及制度,无论在法学领域还是政府采购研究领域均具有一定理论研究价值;对于准确界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