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福州作为东南沿海重要城市,随着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征地、征地补偿和由此引发的种种矛盾成为一个普遍的、尖锐的、突出的问题。征地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征地特别是大规模征地一度成为被征地农民的“不能承受之痛”和各级基层政府的“不能承受之重”。
毋容置疑,在征地案件中,被征收人往往感到维权很困难,原因之一就是掌握的信息很有限。征收方掌握着相关信息,但是出于种种考虑,不会主动向被征收人公开,甚至故意隐瞒。信息不对称,被征收人在维权时自然会感到很被动。
被征收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争取合法合理的补偿,需要自己多“充电”,了解有关征地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被征收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3、土地征收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即,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必须依法给予征收补偿。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的,不得批准征地。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强行征地。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必须限期纠正。
4、福州市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调整为32500元/亩。征收土地实行耕地年产值标准,最高为1440元/亩,最低为1300元/亩。征收土地按所在区域的统一年产值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耕地为25倍、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为9.5—15倍、非经济林地为6倍、养殖生产的水面和滩涂为8—11倍、盐田为7—9倍、未利用地为1.5倍。
农村土地征收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且征地不限行要合法合理,要保证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不得贪污、拖欠、截留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