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男,44岁,身份证号码:xxxx,XX厂职工,住所地:xx,邮政编码:xx,联系电话:xx 其余14户申请人名单附后
被申请人XXXX人民政府,地址:某市世纪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职务xxx。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2年10月23日作出的《关于XXXXXXX厂串场河景观带红线内公有房屋使用人安置的方案》的具体行政行为,现XXXXX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26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了《关于盐城肉联厂串场河景观带红线内公有房屋使用人安置的方案》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包括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公有住房,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故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因此,申请人提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江苏省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江苏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