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只要写明借款事实且有借款人的签字捺印就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债权人通过诉讼或仲裁的形式要求法院确认债权时,只有一份有效的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有借款关系并对利息、还款时间等内容有约定,并不能证明借款人收到了借款,应当有其他证据的佐证,如借款时通过银行转账的转账凭证,或通过现金支付的借款人签字捺印的收条。因此,作为债权人在借款时,应当注意保留证据,大额借款一定要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入借款人的账户或在借款协议中有约定的指定账户,在转账时尽量备注转账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