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主知识产权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它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一种新的权利主张,具有权属域内化、权力集成化和私权公权化等四大特征。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任何一个社会行为主体都可以通过买断等其他方式取得对某一具体知识产权的独自占有权和独自的运用权,有时也可以把这种已经取得到的独自占有权和独自运用权,看作是已经实现了对知识产权的“自主”,即实现了有权对某一知识产权的独自占有和独自决定如何应用。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作为更具有现实性,更具有实际意义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指某一特定的社会行为主体如企业等在通过自己的人员,利用自己的物质条件,在作出一定的行为如技术创新、技术开发等并取得一定的智力成果等以后,依法对其成果取得的知识产权。特征“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性,也就是说主要以自行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等原始取得的方式取得。
自主知识产权要求知识产权人的创造性行为蕴含于知识产品中。创造性包括开拓性的发明创造,也包括在原有技术基础上的改进、组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