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在的软件开发经常是一项系统工程,一个软件可能会有很多模块,而每一个模块能够独立完成某一项功能。一般情况下各个模块是单独开发的,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出现一些单独的模块已经开发完成,但是整个软件没有开发完成。我们可以把这些模块单独看作是一个独立软件,自该模块开发完成后就产生了著作权。
2、 软件的创作完成后,一般都要发表。当软件的开发者把软件公之于众后,就说明该软件已经开发完成并且固定在有形介质上了,否则,公众是无法看到该软件的。因此,实践中经常将发表日期推定为开发完成日期。但开发完成日期与发表日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时间。
3、本条明确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50年保护期满后,该软件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地使用和复制该软件,软件权利人无权再限制他人使用和收取任何报酬。这种规定对于促进科技进步,鼓励知识的传播具有积极意义。
4、软件著作权50年的保护期限是如何计算的呢?本条区分了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情况。对于自然人来讲,50年的起算点是自然人死亡之日开始起算,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对于法人来讲,50年的起算点为软件首次发表日,截止于软件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不再保护。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5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软件开发者的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9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表明其开发者的身份,也可以不表明其身份;可以在软件上署名,也可以不在软件上署名。
(3)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
(4)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某种使用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5)转让权。即开发者转让计算机程序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