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以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例如以电子申请的形式)办理。专利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时不接收样品、样本或模型。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或非电子申请方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被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