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的相关限定,市、级人民政府在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能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主要情形有:为了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的公共事业建设、安居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旧区改造,以及其它法律、法规限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建设事项。
2、因此,关于房屋征收要遵守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即建设事项的组织与实施,以及房屋征收的实施都是由政府组织二是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优先三是禁止为经济利益集团、个人利益进行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