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2、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3、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