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对大陆法系各法域刑法立法例与刑法理论的探讨可知,大陆法系各法域坚持教唆犯的从属性原则及其处罚的独立原则。
2、在中国,通说认为,教唆犯的性质为从属性与独立性相结合的二重性,但是根据中国刑法及相关理论可推知,中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教唆犯性质在本质上是与大陆法系各国的从属性说一脉相承的,即根据中国刑法立法例可以认为中国坚持教唆犯的从属性质,而教唆犯的处罚亦属于处罚独立原则。
3、教唆犯,古中华法系称为造意犯,在黑暗时代该犯罪形式曾作为公权吞噬私权利的有力工具,但在现代法治国家保障私权利抑制公权的背景下保留该犯罪形态也必然使教唆犯的性质发生质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