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乡(镇)村公共设施,是指在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兴建的为适应公众物质生活需要的种种设施。主要包括: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电力、通讯、公共交通、公共厕所、煤气、沼气、食堂、仓库等设施;乡(镇)村公益事业,是指在乡(镇)村行政区域内为公众进行社会活动和文化、教育、卫生、医疗、保健及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设置的事业,主要包括;学校、卫生所、幼儿园、敬老院、体育场、商店、影剧院等。对于农村以私入名义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事业,如影剧院、放像厅、理发店、诊所等,不能作为公益事业,而应作为农村专业户,对其建设用地应按农村专业户的建设用地程序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给被占地单位以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