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第一,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第二,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第三,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第四,对老城区、建成区一般按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给予过渡费补助,新区一般按6元的标准给予补助;18个月以上30个月以下(含30个月),过渡费补助按2倍计算;30个月以上的,按3倍计算。
2、存在违法强拆的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房屋遭到拆迁之后,可以要求拆迁单位进行补偿。补偿费用包括房屋补偿费,拆迁安置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对于老城区的房屋,按照每平方米8元给予补偿,对于新城区的房屋,按照每平方米6元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