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银团贷款的基本特点在于其贷款规模较大,与此相适应,国际银团贷款通常采取牵头经理银行具有代表权的银团结构、贷款权便于推销甚至转让的组织方式。国际银团贷款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以下一些:
1、借款人
国际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可以为一国的政府组织、金融机构,也可为商业机构或企业组织了但在无担保贷款的情况下,后者通常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较强的经济实力。在实践中,国际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可以是直接运用贷款资金的企业组织,如拟建项目的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外作为借款人的金融机构,如拟建项目所在国的银行机构。
2、担保人
在有担保的国际银团贷款中,担保人作为第二债务人应签署有关国际银团贷款的协议文件,参与国际贷款过程。国际银团贷款的担保人可以为国际性商业银行,也可为借款人所在国的政府、政府组织、金融机构、商业组织等;但在通常情况下,该担保人应当具备充分的外汇支付能力,并且也应具有良好的信誉,而贷款银行往往以借款人的信誉和担保人的信誉作为评定贷款风险的重要依据。
国际银团贷款担保通常为商业担保,担保人可按照担保费率④收取担保费。在担保人为外国商业银行的情况下,该担保人通常还要求借款人所在国的金融机构或商业组织为其提供反担保。
3、贷款银团
在贷款额较大的银团贷款中,贷款银团通常由牵头经理银行、经理银行和参与银行组成;在贷款额较小的银团贷款中,贷款银团至少也由一家经理银行和多家参与银行组成。
牵头经理银行通常由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具有国际贷款推销能力和经验的大型商业银行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