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举证证明小孩跟女方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6,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对子女成长有利,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的;这里的其他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
5、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没有固定住所的、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如果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男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男方照顾孙子女的;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