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52条、本规定14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企业民间借贷正常情况下,只要是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同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该条又作了排除效力的两种情形规定,即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和存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上是民间借贷出借人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