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被执行人规避、逃避执行行为的几种方式:
1、转移、隐匿财产。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逃避执行。有的夫妻假离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名下等,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无法采取查封、冻结、处置措施,造成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2、利用银行之间的“待结算账户”规避执行。
3、采用资产不入账的方法规避执行。
4、利用破产的方式逃避执行。如有些企业早已资不抵债,具备了破产的条件,如果及时宣告其破产,债权人是可以获得一些权益的,但这些企业非要等到设备被卖完,财产被处理一空时,才申请破产。
5、外出躲避,逃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有的外出躲避,长期不归,甚至举家迁移,拒不履行应负的义务,从而造成案件执行不能。
我国刑诉泊规定,对于恶意转移财产和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