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引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标志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目前交强险的全国统计情况表明,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暂处亏损状态)。
车辆一定要交车辆交强险; 车辆交强险由保险公司保险机车辆发道路交通事故造受害(包括本车员保险)身伤亡、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予赔偿强制性责任保险 实行交强险制度通家规执行强制机车所或管理购买相应责任保险提高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面终程度交通事故受害提供及基本保障 车辆交强险负更社管理职能建立交强险制度仅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获及效经济保障医疗救治且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经济负担 外车辆交强险具般责任保险所没强制性要境内道路行驶机车所或者管理都应投保交强险未投保机车允许路行驶种强制性仅体现强制投保体现强制承保具经营机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保险公司拒绝承保能随意解除合同利保障投保权益 投保车辆交强险所车主义务要车必须购买车辆交强险同车主或驾驶保障让车主或驾驶行车更注重安全举措受数车主支持渐渐自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