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偶随迁落户提供材料
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件(或证明材料)要齐全、真实、有效、规范,否则无法办理。
1、书面申请(夫妻双方签字);
2、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4、房产证(原件、复印件)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契税完税证明;
5、房产权利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关系证明材料、同意落户证明;
6、原为我市农业户口,在原农业户口所在地申报配偶投靠户口迁入的居民,受理民警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打印“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并加盖民警章。
7、随迁双方婚生子女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或DNA亲子鉴定(天津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收养子女要提供《收养登记证》。
二、配偶随迁落户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材料到所属分局办理(人口服务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
2、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及证明材料,核实其真实性、有效性,派出所审批后,分局审批。
3、分局批准后,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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