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主体特定化
主体一方是律师事务所,另一方是其委托人,且律师事务所为原告的比例略高。随着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提高,他们对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都有很高的期望,稍有不满就拒绝支付代理费用。在此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只能将自己的委托人告上法庭。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通常是向委托人追索代理费,一般胜诉率较高。如果是委托人作为原告,一般是不满律师提供的服务,要求律师所返还代理费。
2、诉求焦点多样化
收费项目、收费额过高、是否完成代理合同内容、是否违反职业操守等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些诉讼是双方对付费条件存在争议,或是约定不明产生纠纷。
3、案件解决效率化
此类案件事实一般较为清楚,证据相对充分,调解或撤诉率较高,判决结案的大多能够做到案结事了,上诉率极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