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如果法院受理了案件,却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就会把案件移送给它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而另外的法院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接收时,就会由他们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4、因此,指定管辖一般情况下是在案件受理后,不过司法实践中非常复杂,我们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