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他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处分部分反悔将诱发道德风险,助长其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法院调解书的效力大于公证的效力,且调解书中的赠与内容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故该赠与内容不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