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前述法条所规定的抚养义务应作狭义的理解,即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该义务是法定的,是带有人身性质的义务,所以不能用协议来排除。离婚协议的约定实际上是排除了另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费由一方全部负担的约定已经排除了子女的法律规定的权利,侵犯了子女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应为无效。一方起诉至法院,另一方以协议进行抗辩的,法院对被告的抗辩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因此,协议离婚反悔抚养费这一做法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