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商业秘密做出了个解释,该条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企业的技术或经营信息,通常包括企业的技术图纸、技术资料、研发信息、报价单、客户名录等,可以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性。
事实上,从一家公司成立之曰起,每天都在源源不断地诞生商业秘密。例如:众多的客户信息、营销计划、经营策略、管理措施、雇员薪金的分配、会计财务报表、采购渠道等信息对于经营者来说都属于至关重要的商业秘密。但也不可随意扩大对商业秘密范围的界定,如有的企业将其所有资料都认为是商业秘密,也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