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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新出台的担保法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依然只能用于继续建造在建工程本身吗?请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10-07 辽宁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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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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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工程抵押的界定按照建设部56号令《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解释,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国家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来源由过节专业银行提供贷款,其余资金由地方自筹解决;国家安居工程贷款一律实行抵押贷款,期限最长为三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法定利率执行。《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建房[1994]76号文件规定:经济用房建设资金通过
    1.地方政府用于住宅建设的资金;
    2.政策性贷款;
    3.其他资金三个方面筹集。因此,采取在建工程抵押的方式解决建设资金问题是必然的。
      国家安居工程在建工程抵押的利在于:既是实施国家安居工程政策的需要,又是克服建设资金短缺、加快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解决住房困难户、无房户住房问题的需要。
      弊在于:
    1.按照政策规定,安居工程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及无房户,即销售对象是特定的。假如抵押人还不起债务,抵押物安居工程产权不能转移到抵押权人银行名下。因为银行既不能是无房户也不是特困户。
    2.按照《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建房[1994]76号文件规定,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行政府划拨;成本价格构成包括七项因素;另外按照各地《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文件规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免收人防费、商业网点建设费、免收或减收水电增容费、新墙体改造费、教育附加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对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免征或减收房产税、城镇土地适用税和一次性契税,免收或少收交易管理费。因此其产权是有限产权。如果抵押了,
    首先有风险,
    其次处分抵押物时政府的收益是有可能受到损失,虽然可以通过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弥补,但最终侵害了无房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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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7-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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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法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依然只能用于继续建造在建工程本身,原因如下: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1.从国家宏观管理上,把银行贷款分为很多用途:如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金贷 款,专项资金贷款等等,目的是便于宏观调控,防止盲目扩建,盲目发展。
    2.从银行本身角度看,降低贷款风险。
    相关法律知识:
    房地产价值是房地产权利价值的货币表现形态,对房地产的估价实际上是对其权利价值的评估。由于在建工程与已建成或旧有的房地产不同,其权利状态中的某些情况由于种种原因,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科学的在建工程抵押价值评估应建立在对在建工程评估范围的准确界定上。
    1、土地权属
    在建工程的土地权属有两种性质,四种情况,即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制土地使用权。不同的权属性质和情况,其抵押评估价值内涵和被评估在建工程即将发生的经济行为是不完全相同的。
    2、项目权属
    对在建房地产项目的抵押贷款评估,要查明委估房地产项目是否属联建项目或是否有参建单位,委托单位对委估的在建项目整体或部分是否确实拥有所有权。若委托单位是委估对象的主建单位,另有一个或两个参建单位,则参建单位的价值不属于委托单位所有,其价值不属于委估房地产的抵押范围;若委估房地产项目是联建项目则委托单位对委估对象拥有的权利部分是多少?因此评估人员必须对上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并把握,其中特别是要搞清楚项目公司的组成各方的权利状况以及各方之间的经济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等等。评估人员只能对委托单位对委估房地产项目所实际拥有的权利部分进行抵押价值评估。
    3、工程进度
    在估价实务中,各个委估在建项目完成的在建工程量各不相同,有的是刚刚完成了设计地坪以下的基础工程(包括地下室结构部分);有的是刚刚完成了裙房的结构部分;有的已完成全部的结构封顶等等。大部分的项目,其装修及设备安装工程还没有进行。对于上述不同的情况,评估时必须准确地把握在建工程项目的实际完成进度,即把握其已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对于那些未安装并固定在建筑物主体上的材料和设备,就不能纳入在建房地产项目的评估范围。因此在对在建工程进行抵押价值评估时,不能简单地根据工程的实际投资进度来评估其价值。
    4、销售状况
    有些委估的房地产在建项目,已领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预售了部分楼盘。评估抵押价值时,必须清楚地把握两个问题,一是预售许可证所允许预售的楼层及其建筑面积,即可售部分;二是开发商已实际出售了多少建筑面积。评估时必须将已售部分的在建实物工程量价值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从整个在建房地产项目的评估值中扣除。因为已售部分楼盘的权利已不属于委托单位所有,委托人无权将其抵押。
    全文
    9 2017-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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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物权法》出台前信贷客户不得用在建工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它用途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担保。《物权法》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种类没有限定。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在建工程抵押存在的法律风险:
    1、目前,虽然我处严格规定,要在建工程抵押权人与按揭贷款抵押押权人必须一致,但因为贷款额度等原因,也存在开发商在一家银行用在建工程申请抵押贷款,同时在预售期房时又与另一家银行达成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出现重复抵押的现象。
    2、为不影响销售开发商预售抵押在建项目的商品房之前,并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应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且如实告之购房者。
    3、施工单位垫资,开发商将部分房地产抵付工程款后,又将其进行抵押。一旦与工程价款优先权相竞合,银行将处于次受偿顺序,债权的保障程度将大打折扣。
    4、在建工程抵押价值的评估及允许抵押的在建工程比例等问题尚无通一标准。
    5、部分开发商为回避在进行合同备案时预售管理部门对其施行的预售款监管管理工作,与购房人签定合同后,不及时进行备案登记,造成预售款挪用。
    6、虽然很多地方都已施行商品房网上备案工作,但购房群众对此仍不了解,不能通过网上公示的商品房信息了解自己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7、个别预售款监管银行监管措施不力或未及时从预售款中收取贷款,至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在建工程仍未解除抵押,造成办理产权过户出现障碍,购房者无法顺利拿到《房屋所有权证》。
    全文
    2 2020-12-10 17: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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