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父母双方在离婚或者同居关系解除后就子女抚养费的约定过高,明显超过子女的实际需要、超过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条件,而且又没有提供对方的收入证明的,可以按照公平原则予以调减。如果双方就抚养费用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进行调解协商或者诉讼解决。
2、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3、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月收入总额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