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合同因主体不同,有两种不同的存在形式,
1、一为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
2、一为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3、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仅仅肯定了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承担合同,对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是否可以形成债务承担合同并没有明确,但理论界普遍认为。
4、由于债务是为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的,所以与此而言,在债务转移问题上,债权人拥有比债务人更为优越的地位,根据举重明轻的解释规则,应当认为既然债务人可以转移债务,债权人当然也可以转移债务,所以,第三人完全可以通过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进行债务的转移。也就是说债务承担合同的主体即可以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与债权人。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
1、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