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上不完全相同。行政复议既有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行政司法性质,又有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性质;而行政裁决主要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不具有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性质。
2、调整对象不同。行政复议的调整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而行政裁决的调整对象是与行政管理职权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
3、基础法律关系不同。行政复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而行政裁决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4、行为依据及权力范围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赋予的权力对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而行政裁决机关除依法定权限对纠纷作出裁决外,还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