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刑事诉讼法学中是一个重大的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基于三点考虑:由主张例外或主张改变现状者负举证责任,证据优势方负举证责任保障重要权益,打击预防特定犯罪的需要。根据中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结合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理,我国公诉案件审判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原则可归结为:一般而言,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积极的犯罪构成事实)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对排除犯罪事由(消极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在特定条件下,如果被告人实施某种犯罪是常态的,或对于被告人独知的事实,或法律、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被告人要承担一定程度的举证责任。对于裁量、执行刑罚有影响的情节,谁主张这些情节存在,由谁举证。另外,“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转换”的称谓有待商榷。以上是公诉案件举证责任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