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既以部分财产又以相应部分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债务已经依法转移,该债务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
2、对所转移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通知了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虽然债务未依法转移,但是新组建的公司有足够能力清偿该债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该债务的清偿责任,这样有利于企业改制前原有债务债权的实现;
3、原企业因部分改造而无力偿还债务或以优质财产实行部分改造导致无力偿还债务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对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防止利用公司制改造逃废债务,保护债权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