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进行更改。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离婚后父母一方想给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