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78条第二款对减刑后最少刑期作了限制性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这里规定的“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罚的时间,包括判决宣告以后犯罪分子服刑的时间,也包括判决宣告以前犯罪分子应当依法折抵刑期的先行羁押的时间。
2、对减刑后最少实际执行刑期作限制性规定,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减刑中的司法不好的现象。至于可以减刑多少次,每次具体可以减刑多少,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减刑幅度过多,会使犯罪分子觉得减刑太容易,不利于其改造;减刑过少,又会使犯罪分子觉得减刑太难,同样不利于其改造。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减刑最低执行刑期的规定,可以根据改造罪犯的实际效果和需要等情况作出规定,促使犯罪分子在接受惩罚的同时改过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