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手续和证件有: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一、办理机构
一方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办理时限
(1) 证件、证明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登记、发证。
(2) 经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证明,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申办对象资格
(1) 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 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 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 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 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 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规范、有效的。
四、办理程序
提供证件、证明 -> 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 审查 -> 颁发《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