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和民事诉讼有如下七点区别:
一、仲裁的性质。仲裁的本质是民间性,仲裁机构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对案件管辖权依赖于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没有任何强制的意义。而民事诉讼却完全具有强制性和国家司法的性质,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二、受案范围
仲裁机构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及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则不能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可见仅在民商事关系范围内,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也要比仲裁范围广泛的多。
三、当事人的范围及诉权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而仲裁则不承认第三人制度,仲裁当事人仅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四、解决纠纷提起条件和管辖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当事人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书。
民事诉讼则与此不同。当事人提起诉讼不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民事诉讼实行严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即使是协议管辖,当事人也不能脱离案件与受诉法院之间的联系而自由选择受案法院;如果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法院不能受理一方当事人就协议范围内的事项提起的诉讼,即使该事项属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
五、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问题,但仲裁中的保全措施与诉讼中的保全措施在实施的程序上是不同的。首先,仲裁机构没有实施保全措施的权力。在仲裁中,当事人如果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由该法院决定。其次,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而仲裁中,仲裁机构无权主动向人民法院请求采取保全措施。
六、审理方式、审理原则、审理程序。
仲裁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若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书面审理。在民事诉讼中,一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必须开庭审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只有在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才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七、审级制度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