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父母双亡,监护权可以由监护人承担。
2、监护人按下列顺序可以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